监护权
General Guardianship Articles
备用非父母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发生以下情况,则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照顾该未成年人的人士:
•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因疾病或受伤而变得虚弱
• 受到不利的移民诉讼
•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因疾病或受伤而变得虚弱
• 受到不利的移民诉讼
监护是一种法庭程序。当成年人不能作出个人决定,如医疗决定,或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在马里兰州,仅在没有限制性更少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才能任命监护人。在法庭审理监护权程序中,法庭必须首先确定无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因此法庭在开始监护程序之前首先考虑替代方案。本文列举了一些但并非全部备选方案。
设立监护权是一个正式、公开的法律流程。若有人希望向马里兰州巡回法庭提交指定其为“被指称残疾人”的监护人之申请时,需办理该手续。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庭依据符合资格的医疗证据、宣誓书或意见书认定残疾人身份之前,残疾人始终为“被指称”残疾人。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假定该等人士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法庭认定某人系残疾人,法庭将任命某人(通常是其利害关系人)担任监护人,并发布命令,规定该任命的条款和条件。
利害关系人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仅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监护权。
如果被指称残疾人没有律师,法院将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这是为了确保被指称残疾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不受侵犯。
说明:无论是否对监护权提出异议,都将在提出监护权申请的县巡回法庭举行监护权申请听证会。监护权听证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否需要监护人(即被指称残疾人真是残疾人吗?)(二)谁是残疾人最合适的监护人。申请人负责举证,证实这两个问题。
监护权是看护权下的一个类别。通常,第三方只需基于健康和/或教育目的获得监护权。相比看护权,监护权侵扰性较小。
监护权是一种法律程序,法庭任命一个人管理未成年人的人身事务(非财务决定)、财务事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本文列示了一些常见问题。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系一种移民救济形式,适用于居住在美国的无证儿童,其至少被父母一方遗弃、虐待或忽视,并符合其他几项资格要求。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提供了一条获得公民身份的途径,但也涉及家庭法和移民法实践中的多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