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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利害关系人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仅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监护权。即使利害关系人不是申请人,也可以随时援引法庭权限,来解决有关监护财产或其管理的问题。
马里兰州特别上诉法庭指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被指称残疾人的权利“密不可分”。
通常,利害关系人会对监护权提出异议,将无争议的监护权变成有争议的事项。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他们成为监护权法律程序的一方,并享有与监护权法律程序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发现权。
查阅有关法律: 《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 13-203 条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201 和 10-301 条
相关案例: Law v. John Hanson Savings and Loan, Inc., et al., 42 Md. App. 505 (特别上诉法庭 1979 年); In re Sonny Lee, 132 Md. App. 696 (特别上诉法庭 2000 年)
谁是利害关系人?
马里兰州法律将某些类别的人士定义为“利害关系人”,而其他人士则必须介入监护权法律程序并寻求法庭的指定,才能成为监护人。
以下类别的人士在法律中被定义为有权参与监护人身或财产的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 被指称残疾人;
- 被指称残疾人的监护人;
- 为残疾人指定的受托人或替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人;
- 向被指称残疾人支付福利的任何政府机构(这可能包括社会保障局、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退伍军人管理局、医疗补助,以及向被指称残疾人支付退休、年金或其他福利的任何政府实体);
- 由被指称残疾人指定的人士、机构或公司,如果该残疾人在签署指定书时已年满 16 岁,并且法院认为,被指称残疾人在执行指定时有足够的智力能力作出明智的选择;
- 依据《健康一般条款》第 5 篇 第 6 卷,被指称残疾人指定的健康医疗机构;
- 被指称残疾人的配偶;
- 被指称残疾人的父母;
- 被指称残疾人的子女;
- 如果被指称的残疾人已经死亡,将成为其继承人的成年人 (“继承人”定义为“根据本州法律有权继承财产的任何人,在相关时间,财产的所有人死亡且未留遗嘱。”《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3(e) 条。参见《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3-101 条及以后有关无遗嘱继承。);
- 由照顾被指称残疾人的人士指定的人士、机构或公司;
- 对于 65 岁以下的成年人,当地社会服务部主任;
- 对于 65 岁或 65 岁以上的成年人,老龄部长或地区老龄局局长;
- 依据《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13-801 条行事的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
- 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人、机构或公司。
仅在监护财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下列其它类别的人士是“利害关系人”:
- 信托财产的当前收益受益人;
- 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和共同受托人;以及
- 信托财产的设立人。
任何法律未被定义为利害关系人的人士,若想参与监护权事宜,必须在示因令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马里兰州规则》第 2-214 条提起并送达介入动议, 陈述介入的理由,并附上一份拟递交的诉状副本,说明介入监护的明确理由。若准予介入,准予介入令应指定介入人为利害关系人。此后,新指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诉状备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查阅有关法律: 《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 13-101 和 § 13-707条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3 条
通知要求
必须向利害关系人送达监护权申请书副本、示因令和“利害关系人通知”。除所有利害关系人已收到上述文件,并有机会对监护权申请作出回应外,否则法庭不应指定监护人。
为对指定监护人提出异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监护权法律程序,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示因令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诉状,对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书作出回应,解释为何不应给予申请书中所要求的救济。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规定》第 10-203 和 10-302 条
介入理由
无论依法作为利害关系人或介入方,利害关系人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调解的理由,因案例中家庭情况不同而各异。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纠纷通常与是否应当指定监护人无关,而是与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有关。
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有权:
- 对需要监护人提出异议;
- 对申请人被任命为监护人提出异议;或
- 指称被指称残疾人可能因指定监护人而受到伤害。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庭提交任何可能影响监护权法律程序的材料和/或有关资料。
指定监护人后,在监护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援引法院的权限,解决与监护财产或者其管理有关的问题。例如,如果利害关系人担心财产监护人可能挪用资金,或监护人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医疗需要,则利害关系人有权随时向法庭提出他们的关切。此外,法令明确授权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书:
- 要求提供担保、抵押、附加担保或需要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抵押,
- 要求对不动产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 指示分配;
- 撤销监护人并指定继任监护人;或
- 给予其他适当的救济。
查阅有关法律: 《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13-203(d); § 13-210(a) 条
相关案例: Law v. John Hanson Savings and Loan, Inc., et al., 42 Md. App. 505 (特别上诉法庭 1979 年)
利害关系人介入
一般来说,法院对介入动议的审议是一个两步过程。
- - 第一步:当事人有权介入吗?
- 第二步:如果当事人有权介入,法庭随后将审议介入动议的实质内容。
介入权 - 在以下情况下,该人士可以介入:
- 此人士拥有无条件的法律介入权;或
- 该人士主张与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交易有关的权益,而该人士所处地位,使诉讼的处置作为实际事项,可能损害或妨碍保护该权益的能力,除现有各方能充分代表该权益外。
在确定代表的充分性时,法庭必须考虑潜在的介入者是否存在需要介入保护的利益,且该等利益并未在诉讼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2-214(a) 条
相关案例: Citizens Coordinating Comm. on Friendship Heights, Inc. v. TKU Assocs., 276 Md. 705 (上诉法庭 1976 年)
介入申请人的利益最初应归类为:不利、类似或与现有当事方利益相同等类别。然后,法庭应采用下列“利益-分析”标准,以确定是否应提出缺乏充分代表权的要求。
- 如果潜在介入者的利益未在任何程度上由现有一方代表或主张,或者如果现有各方与拟介入者的利益相对,则现有各方不代表介入者的利益,法院应允许介入。
- 如果潜在介入者的利益相似,但与现有一方的利益不相同,那么法院通常会允许介入,除其它方明显具有足够代表性外。
- 如果潜在介入者的利益与现有一方的利益相同,或者若依法现有一方要求代表潜在介入者的利益,则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现有各方不具备充分代表性的原因。
相关案例: Maryland Radiological Soc’y, Inc. v. Health Servs. Cost Review Comm’n, 285 Md. 383 (上诉法庭 1979 年)
容许介入 - 若某人因质疑诉讼中所采用的法律或事实而提出索赔或进行辩护,则可以允许该人士介入诉讼。
在下列情况下,政府实体可以介入诉讼:
- 在诉讼中,宪法条文、宪章条文、法规、条例、规例、行政命令、规定或协议的效力受到质疑;或
- 当一方当事人依据宪法条文、宪章条文、法规、条例、规例、行政命令、要求或协议提出索赔或抗辩时。法庭在行使其酌处权时,应考虑介入是否会不适当地拖延或损害对原当事方权利的裁决。
法庭必须考虑这种介入是否会不适当地拖延或损害对现有各方权利的裁决。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2-214(b) 条
有时,法律未指定为利害关系人的人士可能会反对需要监护人,辩称被指称残疾人仍然有能力作出或传达有关其照料的负责任的决定且仍然能够有效地管理其事务。然而,更常见的情况是,某人可以请求介入,为自己被指定为医疗保健代理人或持久代理权进行辩护,从而消除了对监护人的需要。若有比任命监护人限制性更小的选择时,马里兰州法律不会任命监护人。
尽管对财产监护人的任命没有类似的要求,但事实上,由被指称残疾人在有效的持久代理权中正式任命的代理人可以进行介入,以维护其管理被指称残疾人事务的权利,而无需任命监护人。然而,与医疗保健代理人不同的是,代理人不是监护权的法定利害关系人。因此,若代理人不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其它定义,代理人必须提出介入监护的动议。
查阅有关法律: 《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 13-705 条
要求医生或心理学家出庭
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签发证明的医生或心理学家出庭作证。利害关系人无需为要求医生或心理学家出庭,而提出监护权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