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诉讼中,一方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一方的精神或身体状况与案件中的索赔直接相关。当一方就其精神或身体状况提出索赔,而另一方对该索赔提出异议时,该状况被称为“有争议”。这意味着该方的精神或身体状况与法律诉讼有关,并且受到案件中一个或多个当事方的质疑或质疑。
以下是当事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例子:
- 受伤或患病索赔: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受伤的程度或严重程度可能会存在争议。被告可能会对原告声称的伤害严重程度提出异议,辩称其伤害程度没有原告声称的那么严重。
- 心理承受能力:在涉及合同或遗嘱的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能力可能会受到质疑。例如,如果某人签署了合同或遗嘱,但据称缺乏理解其行为后果的精神能力,则其精神状态就变得相关,并可能引起争议。
- 家长健身: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父母一方的精神或身体健康状况可能会受到质疑。一方可能会辩称,另一方父母的精神健康问题或身体缺陷使他们不适合拥有监护权或探视权。
- 保险索赔:在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索赔人的受伤或残疾程度提出异议,尤其是当他们认为索赔人夸大或伪造其状况时。
当一方当事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存在争议时,法院可以命令进行精神或身体检查,以对该方当事人的状况进行公正的评估。检查必须由合格的专家进行。
如果您对当事人声称的精神或身体状况有异议并希望请求检查,您必须向法院提出动议。您的动议应明确要求法院下令进行检查,并解释您对当事人声称的状况有异议的理由。如果法院同意检查是适当的,它将下达允许检查的命令。
必须向被审查人和案件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审查命令通知。法院命令将指定审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和范围。如果一方不遵守法院的审查命令或妨碍审查程序,法院可对该方实施制裁。制裁可能包括罚款、不利证据裁定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罚。
检查后,接受检查的一方有权从检查者处获得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检查者的发现,包括测试结果、诊断和意见。检查报告可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但须遵守证据规则并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任何异议。当事人可以使用该报告来支持他们对有争议的病情的论点。
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可以考虑检查报告中的发现和意见。该报告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当事人精神或身体状况的判断及其对所涉法律问题的影响。
注意:精神或身体检查请求仅应在一方当事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存在问题时使用,不得用于骚扰或使对方当事人难堪。
阅读规则: 马里兰州规则 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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