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一般监护条款
监护权是法庭程序。当成年人无法做出个人决定(例如医疗决定)或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在马里兰州,只有在没有限制性较小的选择的情况下才应指定监护人。在法院监护程序期间,法院必须首先确定没有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可用,因此在开始监护程序之前考虑替代方案。本文列出了一些(但不是全部)可用的替代方案。
建立监护权是一个正式、公开、合法的过程。当有人向马里兰州巡回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被任命为“被指控的残疾人”的监护人时,就会启动该诉讼。应当指出的是,残疾人始终是“被指控的”残疾人,直到法院根据有力的医疗证据、宣誓书或意见确定该人为残疾人。在做出这一决定之前,一个人被认为具有能力。如果法院确定某人患有残疾,法院将指定某人(通常是利害关系人)担任监护人,并发布命令,规定指定的条款和条件。
利害关系人在监护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监护权。
如果被指控的残疾人还没有律师,法院将为残疾人指定一名律师。这是为了确保被指控的残疾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监护诉讼期间不被侵犯。
无论监护权是否受到质疑,监护权申请的听证会都将在提交申请的县的巡回法院进行。监护权听证会的两个主要问题是(1)是否需要监护人(即被指控的残疾人是否真的残疾?)和(2)谁是残疾人最合适的监护人。申请人有责任证明这两个问题。
监护权是法院指定一人管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事务(非财务决策)、财务事务或两者的法律程序。法院可以指定一人管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事务,并指定另一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务事务。法院还可以指定两人作为共同监护人,分担监护责任。法院是最终监护人,将对监护情况进行监督。
监护权是法院指定一人管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事务(非财务决策)、财务事务或两者的法律程序。本文解决了一些常见问题。
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 (SIJS) 是一种移民救济形式,适用于居住在美国、被至少一位父母遗弃、虐待或忽视且满足其他几项资格要求的无证儿童。
备用监护人是由孩子的父母指定的人,在父母精神或身体上无法照顾孩子或受到不利移民行动的情况下照顾孩子。